不严重。已作废的发票已然作废,遗失无须挂失。 相关规定如下: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发票受理岗报告,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无法完整记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发票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管理岗验销发票。
作废发票不见了不严重。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已作废的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丢失后无需按照规定进行登报声明。
企业作废发票,是没有处罚的。 发票开错了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当月作废; 一种是跨月作废。 当月作废的发票处理方法,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然后点击作废,重开开具。 跨月作废,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可以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核销收入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