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作废发票不见了严重吗?

金融证券 2024-06-11 11:22 标签: 作废发票

作废发票不见了不严重。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已作废的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丢失后无需按照规定进行登报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吴健峰律师

吴健峰律师

晓峰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