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普通发票丢失不能重开,如果直接重开,因为涉及税收,会涉及虚开发票。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机动车发票可以作废重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