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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可以作废重开吗

法律顾问 2022-08-09 11:16 标签: 机动车发票 作废重开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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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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