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危害性有,对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后果; 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其精神可能会遭受到巨大的痛苦。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该类纠纷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及成因是: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
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1.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派生诉讼,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