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护单位财产免受侵害受伤的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
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防范: 1、证明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侮辱、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关键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侵害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民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第三人没赔偿能力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邻权受到侵害的解决方式: 1、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2、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3、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