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会随着主债务一起中断。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保证合同注意事项有: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 2、不要人情担保,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新公司法下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
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如下: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债权人是可以约定对保证人单独管辖的,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一定随着主债务一起中断。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随之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转化为诉讼时效,并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明确约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如果单独存在是没有意义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5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