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就有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5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
保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 1、提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 2、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
承担保证责任替人还钱了,可以向债务人追讨。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认定是: 1.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 2.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 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