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1、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
多人担保,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无权受偿。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法律依据】《
保证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担保法》所谓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主合同当
债权人转让债权原保证合同效力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