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有两种观点的争议: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且需要在约定保险标的发生双方约定情形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只
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人身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
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人身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
保险人需要提示投保人注意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和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条款,还应该详细说明。
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头版人与保险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船舶沉没事故时,如果投保人没有提交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拒付是合理合法的。
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