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具的要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犹豫期一般是10天,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犹豫期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首先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胁迫于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有效,但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注意保险人与投保人需要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以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等。
保险合同丢了能退保,需要先补办保单就可以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