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保险合同一般成立即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可以生效。但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还是可能涉及到一些审批程序等,法律又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如果达不到一定的条件,或在某个期限前不生效。 同时,保险合同除了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外,对于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保险费后,保险人才会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要约不是合同成立的时候,如果通过发出要约的方式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作出的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才成立。
保险合同对违法行为是不是免责,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如果约定对违法行为免赔的,出现违法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费,但可以扣减保险费。
此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