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亲戚之间发生借贷纠纷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借款交付情况; 2、审查借款用途; 3、当面点清款项,切忌转手;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
民间借贷不是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只要不超过法定的利率一般都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
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企业与公民的借贷协议有以下情形是无效的: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2)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3)借贷合同利息高于年利率36%。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高额利息,但是超出的范围不会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是一定要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
民间借贷不还钱的处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