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法理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
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 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4、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 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 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 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包括: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
根据我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