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手续圆满完成后,发现仍存在未曾分配的债权权益,则理应遵循夫妻双方的共识进行合理划分。
不完全是。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律确认,且不存在任何争议。如果债权尚未经过确认,或者存在争议,那么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债务纠纷的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特殊情况下,胜诉方自己非要承担为例外。 原告起诉时通常均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如何承担,则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决由谁来承担,败诉方承担原则性规定。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担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担保人应当具备理解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条件确保了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能够充分理解其法律意义和后果。 二、与本案无牵连 担保人应与所担保的债务无直接利害关系,即与本案无牵连。这是为了避免担保人因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担保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担保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能够自由行使权利,不受其他非法限制。 四、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担保人应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这是担保制度的基本要求。担保人应能够承担因担保而产生的潜在债务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如机关法人(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得担任保证人。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六、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担保人通常需要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有助于债权人追索债务时能够找到担保人,并确保担保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七、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以证明其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这是为了降低债权人的风险,确保担保的可靠性。 八、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担保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不得被强令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被非法强制提供担保。
无子女无债权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双方应谨慎对待协议书的签订和法律效力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因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地役权的性质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公司债权清偿顺序是: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欠缴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