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含义不同。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权利性质不同。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3、权利期限不同。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和物权在法律上不是一样的。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人能将留置物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需满足条件: 1、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债务人先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公司被吊销后债权由清算组处理。公司应当在被吊销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法律上禁止转让的债权是最高额抵押权。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目前,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其理由主要是: (1)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2)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没有到期的债权一般可以转让。但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以下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