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要看担保债权是否到期,破产人是否已经实现担保债权,取得担保财产。 《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车辆财产保全后,是不能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被人民法院裁定可以保全的,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车辆一般是采取扣押的措施,因而车辆被保全后,是不可以再用的,但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然后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这样车辆就可以拿回来了。
执行中的债权是能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执行中的债权是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然后再告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告知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以下这些: 首先,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合法所有的;质押债权经债务人同意;并且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自质权出质登记时质权就依法设立。
破产债权的构条件: 1、破产债权是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