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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债务 2022-08-12 11:54 标签: 债权 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周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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