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的条件如下: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死缓的,是不可以假释的。在服刑人经过了死缓考验期之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根据其表现,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实际执行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3、不具有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将、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禁止性情形。
1、实际执行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3、不具有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将、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禁止性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请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拟定的减刑、假释意见等,裁前公示在意见拟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间无任何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理假释手续。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依据《刑法》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办理假释不需要保证金。若有罚金的判处,则应缴纳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办理假释首先要由执行机关即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共同审议被提交上来的申请假释的资料,如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等等,若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则得以假释。因此,申请假释不需要保证金。
正常情况,含公示期在内,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