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以公司法为准;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的,一般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准。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以下规定: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其他规定。
《公司法》规定合格股东权利如下:1、参与决策权,主要表现为表决权;2、知情权;3、监督权;4、分红权;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如下:公司自治的依据是《公司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由公司自由决定,自主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公司法》的约束和调整;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股权和股票有以下关系: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用来证明当事人是该公司的股东,股票是公司股份的形式,当事人拥有股票,也就是拥有公司的股份,当事人在拥有股份后,当事人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对该公司拥有股权,可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的股权达成一定程度的,就可以参与公司的相关经营。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如下: 1、强制性条款是和任意性条款相对的,当事人不能够随意改变; 2、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 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 提取法定公积金。5. 提取任意公积金。6. 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由于利润分配涉及各方的利益,一方多得利益必将减少其他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对公司而言是很棘手的决策。对此,利润分配时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对策选择。
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业组织法。在法律部门上,属于商法的部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