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 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甚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
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增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依照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
公司法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程序如下: 1.成立改制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提出改制申请。 3.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4.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5.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 6.资产评
公司法中股东利益的分配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新公司法下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