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全文内容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本权益保护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关于公司收购的程序如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2、选择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 4、提交并购报告; 5、开展资产评估; 6、谈判签约; 7、办理股(产)权转让; 8、支付对价; 9、并购整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关于公司收购的程序如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2、选择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 4、提交并购报告; 5、开展资产评估; 6、谈判签约; 7、办理股(产)权转让; 8、支付对价; 9、并购整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