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存在,其实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一种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一种途径,在企业之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在新《公司法》中,为了保障关联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包括哪些: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东提案权就是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公司法关联交易表决权的规定是: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名称问题的解释是: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情形,只有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情形下,才不予核准。
根据《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中的一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针对关联交易金额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根据关联交易行为涉及的款项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公司法规定不设股东会有以下情形:《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相关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