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的处理方法: 1、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2、也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拖欠工资企业打了欠条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裁决书、调解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的,劳动者可以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肯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 1、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交付; 3、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工资可以申请支付令。认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规定如下:如果是用人单位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工资,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少发了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者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则要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给劳动者赔偿。并且原先拖欠的工资也要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
公司破产信用卡还不起后不可以不接银行催款电话,要跟银行事实求是说明自身经济状况,争取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停息挂账分期还款。 有钱的时候及时还钱,不要被银行以为是在恶意占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式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大家认为公司不按时发工资职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向该部门说明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的时间已经逾期,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履行。
若是的企业存在任意扣除工资的情况,可选用以下的途径进行维权投诉:首先,可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为劳动管理监察大队)进行反映和举报;其次,还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费约为人民币两百至三百元,若最终裁决支持的诉求,那么这笔费用便全数由公司承担);最后,若对仲裁裁决结果并不满意,有权在收到仲裁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对自然人的处罚原则,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判处附加刑; 2、公司犯罪法人有责任的。且只能以罚款的形式承担责任; 3、因单位犯仅能由个人所犯罪状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公司社保是每个月几号交费的要看社保类型,不同类型的社保每个月交费的时间不一样。 如果是在单位参加的职工社保,一般交纳当月的社保费用是每个月的19号之前,在26号后就可以查看当月社保缴纳记录,而且19号以后只能办理下个月的社保交费手续。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参加的灵活就业社保,一般是每月的21号到26号交费。 所以,社保一般是每个月的26号之前交费。 公司给员工交社保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给员工交社保的步骤如下: 1、
公司对员工罚款是违法的,但法定条件下,公司可向员工索要经济损失赔偿金或违约金。 一、公司不具有罚款权力 1、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虽然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