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的。但必须是遗嘱人提供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撤销,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也可以再次向该公证机关提出,再立一个与原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新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一般不能够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录像遗嘱的效力并不大于公证遗嘱。实际上,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遗嘱形式,它们之间并无效力大小之分。当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时,法律更看重的是哪一份是最后的遗嘱。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并没有规定所有子女均需悉数出席,就算其中一名子女未能亲自参加,但若遗嘱人亲自来临,并且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具备法定资质的公证人员在场见证,那么遗嘱亦可依法生效。
在得到公证部门的确认之后,相关款项便可依法提取出来。
如果能够证明遗嘱设立者在订立公证遗嘱之时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抑或是由于受到了欺骗、恐吓等因素而被迫签署遗嘱,再或者是存在了后续由其他途径所设立的有效遗嘱并且其内容与公证遗嘱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冲突,那么这些情况均有可能导致原先的公证遗嘱被撤销或变更。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公证遗嘱已不在享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在此之前,鉴于公证遗嘱遵循严谨周密的程序和规范,因此得以优先适用法院的裁决。
关于已有公证遗嘱的房产过户操作,普遍情况下,遗嘱的受益所有人必须准备好各类相关的申请材料,比如已经获得公正签章的遗嘱文件、身份户籍证明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等,然后按照当地房地产事务管理中心所传达的规定,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
公证遗嘱继承通常不需要公告。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继承依据。但在存在争议或需司法确认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公告程序。 一、一般情形下无需公告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最高效力,可直接作为继承依据。 继承人凭公证遗嘱及相关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即可办理遗产过户或继承手续,无需额外公告。 实际操作流程 公证遗嘱继承的核心步骤包括:提交遗嘱公证书、确认继承人身份、办理遗产转移登记(如房产过户)。 公告并非法定程序,仅当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或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可能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二、特殊情形下的公告要求 存在多份遗嘱或争议 若出现多份遗嘱(如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冲突),或继承人质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需通过法院诉讼确认遗嘱效力。此时,法院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司法程序中的公告 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若部分继承人无法联系或身份不明,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确保程序合法性。 涉及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对于房产继承,若公证遗嘱无争议,可直接办理过户;但若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核实继承人信息,可能需通过继承权公证程序(非公告程序)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