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不一定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 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是检察院或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是提出申请文件及经过产权局审查批准。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
《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
批准逮捕的机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