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女方在怀孕期间起诉离婚且要求对方支付未出生孩子抚养费的,法院会支持。一般情况下,抚养费会在孩子出生之后再行支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并未出生的,是不会判决孩子抚养权问题的,需要等孩子出生后,父母就孩子的抚养进行协商或者诉讼。 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有可能将抚养权判给父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
离婚时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付,孩子出生之后,父亲应按月支付抚养费用,这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沒有出生证能迁户口,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会有不同的登记户口的处理方法。 如果收养的弃婴,首先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是弃婴后且确定无人认领,才能建立领养关系,之后可以按照户籍办的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一般会是以下几种情况: 1、孩子属于婚前出生; 2、孩子是计划生育规定之外出生的,属于超生; 3、孩子不是子亲生的属于抱养的; 4、孩子是弃婴,没有去相关部门登
派出所不能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由接生单位(医院)开具,公安局并不能查,可以到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记录》;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等等。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如下: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如果该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
结婚证时间与孩子出生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如果结婚证晚于孩子出生可能会面临孩子上户口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般情况下,新生儿入户最好在一个月以内,农村户口可以在三个月以内。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办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