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 2、实物。 3、工业产权。 4、非专利技术。 5、土地使用权。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货币出资,以实物为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大致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应遵循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的要求,可以用于出资的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1、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3、其他方式。
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变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