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又区分为新设分立的债务归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
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位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具体而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变成了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 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即主动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改成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则意味着一个新劳动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在我国,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原公司存续+新设公司”模式。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
单位名称变更,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第一、存续分立,是指分立以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并且,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第二、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5)暂
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1、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2、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