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条件如下: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1、刑事诉讼有以下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 (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 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 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 5、申诉权: 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刑事拘留可以不请律师,具体可由当事人根据案情自行决定,被刑事拘留说明涉及的罪行比较严重,且拘留期间会面对审讯,审讯期间的发言会被作为口供,而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要求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包括: 1、实体法事实。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2、程序法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