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具体减多少刑期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但特殊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刑期满罚金不交的,出狱后可能还会被强制执行,采取查封财物、拘留等强制执行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贪污罪的刑期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
从重处罚的刑期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计算方式,参考以下原则计算从重处罚的刑期: 1、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 2、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3、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4、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的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
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的或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