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