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以下争议才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其他。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 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首先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再次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最后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职工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产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司解散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仲裁或者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未结案的,公司清算未结束,不有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