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费。劳动争议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受理后,是可以撤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 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受理的条件: 1、不具有主体资格; 2、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起诉状写法如下: 写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仲裁组织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
1、劳动仲裁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 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期限是2年。 1、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如果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