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信息;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因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监察是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