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只会处理劳动争议,对劳务纠纷是不处理的,产生劳务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公司应当配合调查,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程序,它们的目的和职能有所不同。劳动监察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监督和预防机制,而劳动仲裁则是在争议发生后的一种解决机制。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社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社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维权。劳动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维权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支付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匿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实名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为劳动者保密;如果举报属实,且为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还应给予奖励。
不能,劳动监察大队只受理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争议案件,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
托欠工人工资劳动仲裁以后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但是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裁决书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不在劳动监察大队管理范围。劳动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是否拖欠等情况,但工伤不由它管。发生工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社会保险部门依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按伤残等级到劳动仲裁提出相应的伤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