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纠纷,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休年假,并且享受带薪年休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鉴定期间能去单位工作。单位无权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单位需要发放报酬。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遭遇工伤时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程序:1、申请认定;2、申请材料的要求;3、申请材料审核;4、调查核实;5、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6、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一、劳务派遣人员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发生这种情况,女职工可以和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协商解决,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一款,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说的是试用期约定发百分之八十的工资,试用期过了之后,会不会补回那百分之二十,答案是不会补回来的。 如果说是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少发了的话,属于用人单位扣发工资,是违法的,所以说这部分少发的工资是应该补回来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方式如下:一、沟通协商解决。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不管是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不发工资,都应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事业单位和个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二、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通过与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交涉,沟通协商不成,那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维权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或者是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除了以上两种渠道外,应理性对待纠纷,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言行来处理,以免事态恶化,使自己受害更加严重或者使自己从受害方变为加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