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概念中确立劳动关系问题是:确立劳动关系四方面:(一)主体资格合法性。(二)从属性。(三)有组织性。(四)有报酬性:有报酬性要求劳动者的劳动不能是无偿的,必须是雇主给付的,不能是第三方给付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 (1)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
劳动争议仲裁赔偿清单都包括的项目: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
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将来如果再有劳动纠纷,是难以维权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劳动争议有下列类型: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3.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有下列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层是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的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