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对有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 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2、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3、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在民事生活中,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或者是违约行为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三方面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三、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入伍政审直系亲属包括以下几类成员:第一、家庭成员的范围:是指本人配偶、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第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三倍工资是不包括绩效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指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额外再支付300%工资作为加班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丧假不包括外公外婆,丧假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丧假的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配偶父母等。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劳动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回。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没有丧假。
丧假法定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过世,也列入可享受丧假的范围。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亲属,企业有自行解释权。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风俗,祖辈的丧礼,孙辈一般也在必须列席的范围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也将祖辈去世列入职工可享受的丧假范围,具体是由各企业自主进行认定。
丧葬假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2.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