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022-08-12 10:19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022-08-10 16:25
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单位罚金。我国《档案法》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022-08-11 16:02
间谍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加入间谍组织并接受其任务,叛变,为敌人提供情报等行为。根据《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2022-08-12 16:13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这些行为: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等。
2022-09-08 10:11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行政责任: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2.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涉及档案的犯罪有4个: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③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④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