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是可以未取得家属同意就做手术的。但是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一般情形下,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发生医疗纠纷后,需要封存病历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3、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4、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5、患者如在病历资料封存3年未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
医疗纠纷应该这样打官司:1、发生医疗纠纷;2、向医疗机构投诉;3、复印封存病历;4、提起诉讼;5、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6、委托医疗事故鉴定;7、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8、司法鉴定;9、人民法院再次开庭;10、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1、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若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责。
联系不到患者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抢救患者,但是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经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接受手术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二次计划外手术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医方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术中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处理不到位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1、事故发生在诊疗活动中。诊疗过程包括使用药物、报告病情、看护、注射、诊断、输血、手术等;2、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3、造成患者损害;4、其他条件。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1、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2、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需要鉴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