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若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责。
联系不到患者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抢救患者,但是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经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接受手术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二次计划外手术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医方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术中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处理不到位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1、事故发生在诊疗活动中。诊疗过程包括使用药物、报告病情、看护、注射、诊断、输血、手术等;2、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3、造成患者损害;4、其他条件。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1、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2、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需要鉴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一)医疗纠纷的双方可以自愿协商;(二)医疗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一般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有:人身自由罚;行为能力罚;财产罚以及申诫罚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人身自由罚,例如行政拘留;2、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3、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4、申诫罚,例如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