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是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凡本国人犯罪,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内还是本国外,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本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而对任何情况下的外国人犯罪,则一概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的缺陷在于,完全以犯罪人的国籍作为能否适用本国刑法的标准,不利于充分维护国家主权和惩治犯罪,故各国采用这一原则时多加以限制。 刑法中的“属人原则”,是一国根据自己的属人管辖权来决定本国刑法适用范围的标准。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对本国公民在任何地方实施的犯罪都具有管辖权,即一国公民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应该适用犯罪人所属国的刑法。
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具体例子: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然后,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主要包括(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主要内容为(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4.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吊车作业需注意经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并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者方可上岗操作;吊车在工作前,将支撑架撑起,撑实,保持机械水平,行走、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瞭望,通过道口时必须引导,吊车每天工作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机械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严禁带病作业;汽式起重机吊物件的速度,只准用一档,二档。汽式起重机行走时,将臂杆放在机架上,吊钩通过吊索挂在保险杠的两个挂钩上,稍微拉紧,以防在行驶时振坏机械。工作时,架驶室内禁止人员停留,装卸时,吊起的物件不得超越汽车或拖车的驾驶室,若受条件限制,必须超越时,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不准停留任何人。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调整等工作,臂杆和垂物下面严禁站人或行人,作业时要缓慢、吊物紧密与人配合,严禁起吊的垂物自由下落,垂物起长升或下降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保持机身稳定和防止重心倾斜。雨天施工,制动带淋雨打滑时,应停止作业。要经常检查车辆的刹车、方向、灯光等系统,勤保养和维护。工作完毕后,应将机车停放在坚固的场面上,吊钩收起各部制动器刹牢,操纵杆放到空档位置,等等。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1、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 2、体现着等价交换原则 3、有其历史局限性 按劳分配: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安全责任的分工,一般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基本原则的;2、对外性质,在法人企业当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对内性质,在企业中对安全责任的设置,则以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企业中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内部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4、根据分配原则,在内部各业务领域当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则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以作为判定责任的系数;5、当然,各领域则分别对各自经管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担负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安全责任的分工,一般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基本原则的;2、对外性质,在法人企业当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对内性质,在企业中对安全责任的设置,则以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企业中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内部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4、根据分配原则,在内部各业务领域当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则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以作为判定责任的系数;5、当然,各领域则分别对各自经管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担负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安全责任的分工,一般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基本原则的;2、对外性质,在法人企业当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对内性质,在企业中对安全责任的设置,则以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企业中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内部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4、根据分配原则,在内部各业务领域当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则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以作为判定责任的系数;5、当然,各领域则分别对各自经管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担负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安全责任的分工,一般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基本原则的;2、对外性质,在法人企业当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对内性质,在企业中对安全责任的设置,则以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企业中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内部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4、根据分配原则,在内部各业务领域当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则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以作为判定责任的系数;5、当然,各领域则分别对各自经管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担负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