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可以认定为质押。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抵押反担保的操作流程主要如下: 1、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
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
反担保合同注意的问题有: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被担保人用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标的时,担保的股权是属于财产权利,所以是权利质押中的股权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
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