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名称具有的规定有: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5、合伙企业取名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6、合伙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撤资不一定能返还全部本金,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合伙企业的名称具有的规定有: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5、合伙企业取名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6、合伙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因此,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在上述审限内审结,出具民事判决书。
合伙人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1.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2.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单位因涉嫌犯罪);3.公司存在和银行的财务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公司账户冻结一般是要经过法院的保全收续才能冻结公司账户. 冻结后钱是只能进不能出.除非法院给解冻。
合伙人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在联营体的运营期限内,若需撤销投资事宜,则须同样获得所有合伙人的一致赞同方可执行。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