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股的清算方法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给退伙人。但是退伙时,要减去因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而需赔偿的数额。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公司法》。
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和合伙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法律适用的不同 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股东适用“公司法”。 第三、承担的资金不同 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 第四、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 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第五、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犯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合伙人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公司合伙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退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应逐步减少一次分配的比例,逐步加大二次分配的比例。 很多律师事务所规定,合伙人承揽案件后,可一次分配创收的60~70%,对于余下的30~40%,事务所在负担一部分税费并支付各项费用后,基本没有什么余额可供发展投入,一次分配解决后,就面临复杂的二次分配问题,要合理设计此次分配所考虑的因素。根据行业现状,创收仍然是首要因素,合伙人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承揽业务上,业务不饱和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事务所分配制度的设计中,应该体现鼓励创收的取向,这是现实需要。因此创收金额应作为二次分配首先考虑的价值因素,具体程度应根据各所的情况来定。
“一、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企业债务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四、经营负责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如果是在从事合伙事务的时候发生意外,则由合伙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不是在从事合伙事务的时候发生意外,则由肇事者独自承担责任,合伙组织和其它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