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注册合伙企业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需符合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3、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工商局备案。4、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工商局的核名程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财务人员合伙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及财务上岗证的复印件。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顺利,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有三类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依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已的组织机构和法人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它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方式:成立清算组,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种类有,普通合伙企业,即由通合伙人组成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合伙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具备上述四个必备条件才能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