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需要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一、平等执行权。 二、知情权。 三、异议权。 四、表决权。 五、撤销权。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1、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