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
合同非本人签字,如果本人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则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签字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签字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目前我国的实践性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1、与对方进行协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分期归还; 2、协商不一致的,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着被诉的风险; 3、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 4、借款人应通过家人、朋友努力筹集欠款,尽早偿还欠款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表述明确无歧义。例如需明确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格等买卖合同核心内容(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法规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法规 要约人需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同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法规
丈夫代妻子签署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存在以下处理规则: 一、常规情形下合同无效 若丈夫未经授权擅自代签妻子名字,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妻子)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对妻子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由丈夫自行承担。(例:丈夫私自代妻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二、特殊情形下合同可能有效 事后追认有效 若妻子通过书面确认、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对合同进行明示或默示追认,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保管物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 1、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是无效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合同的。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了合同的。 三、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的。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了合同的。
律师解答如果您的电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即缔约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数据形成的数据电文。 那么公证不是必须的,证明效力也并非不能推翻,数据电文并非一律经公证才能采信,已经有众多立法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没有哪一部法规定“数据电文”必须经公证法院才能采信。 所以,当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立法并未规定必须事先经公证。 总之,可靠的电子签名,一开始就能确保数据电文之储存、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可靠,当纠纷发生时,不需要去做公证也能作为合法证据。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