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合同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确定方式: 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 《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合同的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产生的条件是: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依法律行为变更。 (1)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合同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地可以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即《合同法》第五章规定的协议变更。 (2)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合同法》第8条、第258条、第285条等有所规定。 2、依裁判变更。依裁判变更是指当事人依照法
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 合同变更有以下效力: 1、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2、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向将来。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 3、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合同变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变更而遭受损失,受损方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