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关系《婚姻法》有下列法律规定: 1.第3条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第3
和老公签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双方有忠诚义务,所以没有离婚,又和别人同居时违反忠诚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因解除同居关系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通过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本人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同居子女抚养费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属: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
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 二、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三、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四、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子女,即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使用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解除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可以有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